5.4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
5.4.1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,对于不考虑扭转耦联影响的结构,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:
1 结构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,应按下列公式确定:
式中:Fji——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;
αj——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,应按本规程第5.3.5条、第5.3.6条确定;
Xji——j振型i层的水平相对位移;
γj——j振型的参与系数;
Gi——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,应按本规程第5.3.4条确定;
n——结构计算总层数,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;
m——结构计算振型数;规则结构可取3,当建筑较高、结构沿竖向刚度不均匀时可取5~6。
2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,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.85时,可按下式计算:
式中:SEk——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;
Sj——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(弯矩、剪力、轴向力和位移等)。
5.4.2 考虑扭转影响的平面、竖向不规则结构,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,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位移共三个自由度,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。确有依据时,尚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效应。
1 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,应按下列公式确定:
式中:Fxji、Fyji、Ftji——分别为j振型i层的x方向、y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;
Xji、Yji——分别为j振型i层质心在x、y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;
φji——j振型i层的相对扭转角;
ri——i层转动半径,可取i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;
αj——相当于第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,应按本规程第5.3.5条、第5.3.6条确定;
γtj——计入扭转的j振型参与系数,可按本规程式(5.4.2-2)~式(5.4.2-4)确定;
n——结构计算总质点数,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;
m——结构计算振型数。一般情况可取9~15,多塔楼建筑每个塔楼振型数不宜小于9。
式中:γxj、γyj——分别由式(5.4.2-2)、式(5.4.2-3)求得的振型参与系数;
θ——地震作用方向与x方向的夹角(度)。
2 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,考虑扭转耦联的地震作用效应,应按下列公式确定:
式中:SEk——考虑扭转的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;
Sj、Sk——分别为j、k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;
ξj、ξk——分别为j、k振型的阻尼比;
ρjk——j振型与k振型的耦联系数;
λT——k振型与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。
3 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地震作用效应,应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:
式中:Sx——仅考虑x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,按式(5.4.2-5)计算;
Sy——仅考虑y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,按式(5.4.2-5)计算。
5.4.3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,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,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,应按下列公式确定(图5.4.3)。
图5.4.3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简图
式中:FEk——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(kN);
α1——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,应按本规程第5.3.5条、第5.3.6条确定;
Geq——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(kN),多质点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%;
Fi——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(kN);
Gi、Gj——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、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(kN),应按本规程第5.3.4条确定;
Hi、Hj——分别为质点i、j的计算高度(m);
δn——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,按表5.4.3采用;
△Fn——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(kN)。
表5.4.3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n
注:T1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。
5.4.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,突出屋面的屋顶间、女儿墙、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,宜乘以增大系数3。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,但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;采用振型分解法反应谱时,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。
5.4.5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,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有关规定。
5.4.6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抗震计算时的阻尼比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:
1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:高度不大于50m可取0.04;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可取0.03;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.02;
2 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地震总倾覆力矩的50%时,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比本条1款相应增加0.005;
3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分析,阻尼比可取0.05。